深圳離婚取證-離婚要處理的三件事
發布時間:2022-07-24 11:08:43
就法律本身而言,離婚訴訟的核心是:監護權、財產分配、債務分擔。
就監護權而言,《民法典》明確規定了1069條和第四章的“離婚”部分。同時,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1),在“父母子女關系”、“離婚”等章節中,對監護權的調解或判決提出了更明確的意見。
就夫妻共同財產分配而言,《民法典》第三章“家庭關系”、《婚姻家庭編輯解釋(1)》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定性,以及處理離婚訴訟過程中財產分配的原則、經濟賠償請求權、婚姻財產分割請求權、無過錯方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就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債務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涉及的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1)》已經明確。其中,《民法典》第1064條定義了“夫妻共同債務”,只要在夫妻關系期間共同簽字或一方,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定,因此,對于相關貸款過程中的簽字確認,夫妻一方必須在簽字前考慮清楚,以免最終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不愿分擔法律確定的共同債務。
從處理案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針對“三件”中的任何一件,最終都需要以事實為基礎,以證據為出發點;圍繞委托人的委托目標,理清思路和證據,法律的平衡自然會傾斜;此外,圍繞“情、理、法”這三個字的格言,也有助于實現辦案效果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