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從司法實踐角度解說為什么以夫妻名義同居不構成重婚罪
楊探長會以比較通俗易懂的大白話解說,。
為什么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但是為什么不可能被認定為重婚罪!
而不是很多所謂的律師或司法工作人員一樣照本宣科的讀法律法規,這樣的話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我們先來看看重婚罪的立案保準,。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但是法律有規定:
已經結婚但是和另外的人以夫妻關系同居三個月以上的也算重婚罪,雖然算重婚罪,但問題是不在上述兩條說的立案標準之內。
這樣的話就算他們的行為觸犯了重婚罪,也符合重婚罪的認定標準,但是不符合立案標準,你說尷尬不尷尬。
我打個比方,不是特別恰當,為了大家理解方便:
這就好比:你把家里的電視機放到屋門口,被別人偷了,法律規定這也是屬于盜竊,但是法律規定了只有電視機在家里面被偷才符合立案標準。
這時候很多人想到了,既然公安不予立案,很多當事人就只有一條選擇,那就是刑事自訴,直接起訴到法院。
刑事自訴就相當于你自己幫自己打刑事官司。公訴機關幫忙起訴的話就相當于官家免費幫你打官司。
是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受理,但是呢,這樣就得要當事人自己提交證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自訴案件的普遍原則就是誰主張自己的權利,誰就有舉證的權利和義務,就得給法院提交完整的證據。
這樣的話就涉及到當事人如何取證上來了,那到底怎么取證呢?
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就是想到,我可以找私家偵探或者調查公司取證,拍自己老公每天和小三一同出入的照片和視頻,還有就是他們一起逛街,一起外出吃飯的照片視頻,或者一些親密視頻。很多人只知道以夫妻名義同居屬于重婚罪的一種,但是不知道還有很多認定性條件。
比如說,以夫妻名義同居3個月以上才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問題是你怎么取證他們同居三個月以上的證據呢?連續拍三個月以上?其中有一天沒拍到呢?有一天沒出門怎么辦?或者他們兩個人中的一個外出旅游幾天,外出出差幾天怎么辦?
也許會有人想到找樓下的超市,小飯店,房東等了解證人證言。問題是別人為什么要無緣無故為你出庭作證呢?你又會想到可以給他們好處,讓他們出庭作證,這不等于收買證人證言了嗎?反而涉及到你自己違法犯罪了。
即使你完成了上面不可能完成的人物,拍到了完整的證據。也有足夠的證人證言。你還得讓法官相信你的證據是真實可信的,比如你能證明你的證人百分百不會作假,你拍的時候內容特別特別清晰,人物背景特別特別完整。
即使完成了上面所有不可能完成的人物之后還有一條!那就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還得看造成的后果才能認定為重婚罪,問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怎么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呢?
哈哈,總的來說就一句,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法律上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但是在實踐當中是幾乎不可能被認定為重婚罪的,我們也從來沒有看到過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