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偵探公司是如何調查取證的?
偵探為了有效地完成私人調查取證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說來有跟蹤監視、錄音錄像、詢問證人、詢問嫌疑人、調取檔案或檢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驗鑒定、打入或套取、收買等等!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這些手段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1、一般調查取證手段:這些手段往往比較普通,法律本身無明確限制性規定,對使用的主體、適用的情況一般沒有較嚴格限制。其具體手段包括:一般地詢問與訪問、正常地錄音錄像、向政府職能部門、公共團體正常查閱、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等;
2、法律規定較模糊的相對特殊一點的調查手段:這類手段一般說來,國家不允許公民個人或企業采用!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民、企業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責任,而使用了諸如跟蹤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場合秘密拍錄其不法行為等不是那么符合法律規定的手段,相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給以默許。
3、允許律師、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技術監督執法人員等特定身份機構、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行使的調查手段:
由于在偵探的私人調查取證很多案件中,在具體調查中實際上就是直接以律師的身份或與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技術監督執法人員共同開展調查工作,所以在有這幾類人員參與的聯合執法行動中,偵探實際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利用這幾類人員的法定權力,運用相應的調查手段進行調查,只是在最后的查扣、沒收、固定證據階段以其名義落款即可。
在具體操作中,這就把偵探可以借用的調查手段擴展到了一個比較寬泛的范圍。如跟蹤與守候、對違法活動的錄音錄像、對證人、知情人的詢問;調取有關內部檔案或檢索查找某些內部文件、勘驗鑒定等前邊談到的大部分調查手段事實上都可以在這樣一種協作中可以由雙方共同操作!當然偵探在使用這些手段時,始終要意識到自己本身是沒有這樣一些權力,而是在協助這幾類機構或人員(偵探本身是律師的除外)行使這些調查權利。
4、國家有明確主體資格要求,只能由特定機關特定人員行使的特殊調查手段。
如只能由公安(國安)與檢察機關等特定主體使用,而且對具體使用目的、范圍、審批權限有嚴格限制的專業刑偵手段?如竊聽犯罪嫌疑人的電話、截取其郵件、秘密偵聽/ 窺視其特定活動、秘密進入其住宅或辦公地點所進行的密搜密取等。